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9/2     浏览次数:3037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省科技厅转变政府职能下放权限、强化服务的要求以及省科技厅《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规定,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由各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具体认定工作仍按照科高秘〔2013〕276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做好我市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1. 产品属于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产品须区别具体规格型号,但使用功能、性能、产品结构、材料、设计、制造技术等无实质变化的系列产品不得重复认定;
3.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 产品实行单独核算;
5. 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和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6. 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 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5%以上。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
3.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5. 产品标准;
6. 企业上一年度和2016年8月份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7.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三、认定程序
1、各申请企业向其所在辖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市科技局将评审通过的产品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由市科技局下发认定文件。
四、相关材料说明
1、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的产品,可提供立项证书,已验收和结题的提供验收证书;国家及省级新产品,可提供新产品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重大技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涉及特殊行业许可的产品,需提交特殊行业许可证明材料;涉及环保的产品,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2、反映产品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产品技术领域必须注明第四级目录;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中财务数据须提供2015年的财务数据。
五、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于10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县(区)拟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统一报送市民服务中心7楼科技窗口(窗口联系电话:2963109;窗口上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请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科
王 斐 电话:5846637
尚翠葶 电话:3831594
 
 
附件: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
3.县(区)拟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9日

 

附件列表

  1. (2016)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