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25     浏览次数:4358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主战略,打造经济、城市两个升级版,实现人才结构、产业层次、城市品质三个高端化,奋力实施我市“十三五”宏伟目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对2012年5月24日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芜科管[2012]11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18日起开始施行。
芜湖市科技局
2016年8月18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协同创新,推进合作交流,加速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应用和产业化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合作等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技奖是芜湖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团队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技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合作奖三类,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项;
(二)科技进步奖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每年不超过2项。
第九条 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重大成果,并且已经创造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个人、团队或企业。
(一)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我市科技创新岗位工作;
2.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一系列成果或重大成果,推动了该技术领域较大发展。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项目前三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
(二)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为省、市重点扶持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2.团队核心成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公司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3.团队项目在我市进展良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较快,企业发展迅速,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对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可发挥积极的支撑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团队核心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
(三)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掌握了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取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承担市级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连续3年研发经费投入增幅不低于全市高企平均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近三年来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
3.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围绕我市首位产业、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或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提升了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较大生产规模;
4.企业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是指在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二)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芜湖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监、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的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组织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动了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授奖对象仅为组织。
但在重大工程项目中有较大技术创新、能独立形成科技成果的,可另行申报科技奖,奖励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个授奖项目的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二)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三)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合作三年以上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个人。
科技创新合作奖候选单位或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芜湖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芜湖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芜湖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向芜湖企事业单位传授先进科技知识,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芜湖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促进芜湖与市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芜湖与市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对芜湖科技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科技奖的申报和项目形式审查;
(二)组织有关专家、部门成立专业评审组并开展评审、评价;
(三)提出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四)根据专业评审组评价结果,提出获奖人选,项目等级建议,综合汇总后,报评审委员会决议;
(五)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处理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定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评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并作出决议;
(三)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
各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奖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部门评价结果按比例汇总,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报奖的项目应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出具专业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填写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供成果评价(鉴定、审定、认定等)材料。联合申报的,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有关推荐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八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和部门评价;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提交的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初选的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候选人、团队或企业必须向评审委员会进行陈述、答辩。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以超过到会专家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以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奖单位、项目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复审后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凡处理完毕符合评奖条件和时间要求的,可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不能在当年度处理完毕,又符合评奖条件的,可纳入下一个年度的授奖范围。
异议处理结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
(一) 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分配:获奖企业所获奖金应全部用于奖励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获奖团队、个人所获奖金为获奖团队、个人所有,其中团队主要贡献者发放奖金总额不得低于奖金的50%;
(二)科技进步奖奖金分配:奖金全额发放给项目获奖人员,主要完成人发放奖金总额不得低于奖金的50%;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奖金由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宣传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4日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芜科管[2012]111号)同时废止。